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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各自背着对方和别人结婚买房

2022-06-27 法律服务网 656

案情介绍:

刘先生和妻子黄女士都是云南人,二人在上海打工十年,终于攒够了钱买房子。前不久二人通过中介敲定了一栋房子,已经签约了,付清了首付款115万,马上就准备过户了,可就在办理过户审核时,工作人员告诉刘先生,他和黄女士名下都已经各自有房产了,而且还是跟别人结婚登记后购买的。

一听这话,刘先生和妻子都懵了。二人是2019年登记结婚的,怎么可能再跟别人结婚买房呢?经过一番调查,工作人员回复:刘先生妻子黄女士的“家庭关系”里,已经拥有一套房产,位于浦东新区唐镇齐爱路99弄小区,产权登记日为2020年11月;而刘先生本人,也与一位姓俞的女子“结婚”了,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潍坊西路1弄,产权登记日为2020年7月。

这下刘先生有点反应过来了,看来这应该是自己和妻子的身份信息被盗用了,这些人伪造结婚证,取得购房资格,买下了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想通之后,刘先生立刻报了警。在警察的询问下,刘先生回忆起了一些“往事”。他记得,这几年夫妻俩因在上海租房,曾将身份信息提供给不少中介,“现在想来,可能就是因为这样泄露了个人信息,让别人拿去做了这种事情。”

那么姓名被他人冒用并伪造结婚及购房,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律师说法:

1、可能因触犯刑法,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存在被盗用信息的结婚证。结婚证是由民政部门签发的证明合法婚姻关系的国家机关证件,需要双方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手续领取。

本案中的刘先生、黄女士莫名其妙“被结婚”,显然存在伪造或买卖“结婚证”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80条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这里涉及到的中介人员、伪造变造人员、“结婚证”中的另一方当事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结婚证”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自身向中介提供虚假结婚证且中介不知情的,中介不受追究,仅追究当事人及制作结婚证者的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其次,中介人员违法取得虚假结婚证为当事人办理购房手续的,中介人员及制作结婚证者承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最后,“结婚证”中的一方当事人明知不具备购房资格,听信中介人员怂恿可以“搞定”购房手续仍然购买房屋的,可能被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共犯。

 

2、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姓名权等人格权和婚姻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公民的姓名等人格权利被冒用伪造结婚证,侵犯了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利,同时剥夺了被冒用人的合法的购房资格。在本案中产生的直接后果是,真实的夫妻双方无法办理新购房屋的过户手续,面临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侵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刘先生、黄女士因为无法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过户而产生经济损失,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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