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执行案件“终本”后,法院还“管”吗?

执行案件“终本”后,法院还“管”吗?

2022-05-24 法律服务网 2167

案情介绍:

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有时候会听到“终本”一词,那么,什么是“终本”?执行案件“终本”后,法院还“管”吗?“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做些什么?执行法官对“终本”案件又有哪些举措呢?

 

律师说法:

1.什么是“终本”?

“终本”指的是执行程序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这两类案件,执行法官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

2.为什么要“终本”?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公积金账户等财产登记信息。

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能够查到财产,但是该财产暂时无法处置。

在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后,仍无结果。此时,人民法院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什么叫财产不能处置?

根据《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所谓财产不能处置,指的是:

(1)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2)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4.终本后,法院就不管了吗?当!然!不!是!

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并没有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终本”后,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仍然有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终本”后,执行法院每隔6个月都会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因此,“终本”不是执行案件的终结,更不是对被执行人的放纵,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之前,法院会追究到底!

5.案件终本后,申请人可以做什么?

全方位查找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协助法院重新恢复执行。

例如: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所在位置;被执行人出租自己名下的车辆、房屋等财产获取的收益;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逃避执行的行为等。

对于申请执行人无法自行调取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委托律师调查与执行相关的证据资料。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的,及时向执行法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核查属实,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人在与被执行人的民事往来中,对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经济状况有一定了解,申请人积极提供线索,能够使执行法官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迅速、有效地办理执行案件。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中规定的“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2016〕373号)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