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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未按规定审批,公司可以拒绝支付加班费吗?

2022-05-17 法律服务网 1020

【基本案情】

吴某入职某医药公司,按公司安排,每天早9时至晚9时上班,每周工作6天。后来,吴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吴某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同事的微信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公司认可考勤记录等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都没有公司的加班审批,所以拒绝支付加班费。吴某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诉求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万元。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当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万元。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是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劳动者能提供公司要求加班的证据,且真实有加班,公司不能以“加班审批”制度为理由拒付加班费。

【小律提醒】

一般情况下,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没有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和工会以及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不能超过36小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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