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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男子醉倒路边后被流浪汉“捡尸”猥亵

2022-05-16 法律服务网 2188

事件简介

2021年3月1日凌晨,在深圳某公司工作的年轻小伙子小明(化名),和几个朋友在酒吧玩得很尽兴,喝得醉熏熏后,小明酒劲上涌,坐在路边休息,慢慢就倒了下去,“断片”后不省人事了。

这时,已是凌晨两三点了,一名流浪汉,王某,从附近经过看到有名男性醉卧路边,身为男同性恋者的王某,上前一看,邪念顿生,心中一喜。于是,他扶起醉得一塌糊涂的小明,就近到一小宾馆,花200元开了房。

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迷迷糊糊中,慢慢得逐渐有了一点意识,待他看到自己裤子被褪下,一个邋里邋遢、不修边幅的陌生男人趴在其两腿之间对其猥亵时,不禁大惊,酒都吓醒了一半,“你是谁?在干吗?”见对方怔住了没有回答,小明拉上裤子冲出房间,来到宾馆的前台找到服务员:他是个变态,快,快帮我报个警!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王某对其将醉酒的小明扶至宾馆开房进行猥亵、并意图进一步性侵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更让小明惶恐的事,王某还患有严重的性病,为此,小明还赶紧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等,花费了三千余元。

 

律师说法

上述情形,王某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7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王某应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强制猥亵罪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与此同时小明作为被害人有权在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小律提醒

喝酒应该有度。其实,不管男性女性,深夜醉酒,独自行路,本身就是一件极其危险之事,只不过相比之下女性的风险更大而已。丢失了一点钱财还不算太大事,有没有想过自己的人身安全?有没有考虑过家人的担心?有没有想到对社会交通安全造成的隐患?

另提醒:如果朋友之间相约一起饮酒的,互相之间也有义务,应将朋友安全送到住处等,否则,出了事情也可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一百八十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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