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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的法律责任

2022-01-22 法律服务网 675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6日到10日期间,龙某某花费了1.3万,共计购买18种保险(17种意外伤害保险和1种其他保险,合计保费12944元)。同年4月13日,龙某某用斧头自断两根脚趾。

十天后,龙某某分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金额达到43万。2021年7月6日,经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左足损伤系锐器作用所致,但与被鉴定人所诉左手持斧头意外脱落致伤方式不相符。

2021年7月19日,龙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律师分析:

本案中,龙某某先购买18种保险后用斧头砍断自己脚趾,再以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实际获得赔偿金43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

根据《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的规定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小律提醒:

《增广贤文》中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龙某某的行为不仅是刑事犯罪需要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自身要承受生理的痛苦以及自行承担相关医疗费,实在不可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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