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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禁止大数据“杀熟”、App不得强制推送个性化广告!

2021-08-25 法律服务网 2835

你是否碰到过APP“不授权不让用”、同个商品不同手机不同价、会员比新客价格更贵、搜索某件商品后会出现类似产品的推荐、经常接到推销电话、垃圾短信等情况?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进入我们的生活,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个人信息该如何保护好呢?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和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明确用户可以拒绝App强制推送的个性化广告。并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 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将面临处罚。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或一般违法行为,可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五千万元或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并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关从业禁止的处罚。

律师提醒

个人信息遭泄漏后,个人有权立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可拨打“12377”举报电话(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设立的免费举报电话)。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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