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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个人爱好”破坏“千年传承”——姓名权不能滥用(陈)

2018-02-07 法律服务网 1996

~不因“个人爱好”破坏“千年传承”
——姓名权不能滥用

一、案件概述:
原告“北雁云依”出生于2009年1月25日,其父亲名为吕晓峰,母亲名为张瑞峥。因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吕晓峰、张瑞峥夫妇二人决定给爱女起名为“北雁云依”,并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2009年2月,吕晓峰前往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因吕晓峰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被告燕山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裁判结果:
法院行政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并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裁判理由和依据
大家都知道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那是不是自己的姓氏可以随意更改?“北雁云依”这样一个听上很诗意很特别的姓名为什么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其请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我们来看看在2014年通过的对这两项规定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本案中父母双方一个姓吕一个姓张,而女儿却姓“北雁”,名“云依”,既不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也不是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那么关键看有没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从社会管理角度,子女随父母姓有利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姓氏使用人进行初步判断和掌握,方便人口资料的搜集。试想祖孙三代姓名是“黄某某”、“西门吹雪”、“孤独求败”,我们又怎么从姓名把这三代联系在一起,随意自造姓氏,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管控,而且极易出现社会管理混乱,增加管理风险。所以恣意更改姓氏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观念的冲击,违背道德要求和公序良俗。通过解释不难理解,姓氏更改允许的情况主要是考虑一些被抚养人的心理、尊严等特殊情况才适用的,本案中夫妇二人仅仅因个人爱好想随意改姓既不符合“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符合具体的三种情况。
四、小编心语
“赵钱孙李, 周吴郑王”,记忆中的百家姓朗朗上口。中华姓氏源远流长,能直溯到距今大约5000多年伏羲氏时期。世界上许多古文化早已连同创造它们的种族一起销声敛迹了,而中国姓氏文化则历经了四、五千年始终延续和发展着。姓氏在中国是一个人家族血缘关系的标志和符号,它不只是一个简单称谓,它更是一种文化的传承,它甚至成了一门有大量数据统计可供研究的社会科学。祖祖辈辈、世代相传,我们岂能说丢就丢?以本案为鉴,希望大家以后正确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想要追求标新立异的父母们,不防给孩子起个美美的笔名或小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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