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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查获邮寄侏罗纪化石

2020-10-20 法律服务网 1189

近日,福建福州海关所属福州长乐机场海关首次在出口C类快件渠道查获古生物化石。该批化石共2片,经鉴定为侏罗纪末期至白垩纪早期满洲鳄头骨化石。

据了解,该化石发现于某公司申报出口的书包、杯垫等C类快件之中,经查验人员判断属古生物化石,随即移交缉私部门。

【律师说法】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第二十七条:“申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境申请,并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单和照片。出境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古生物化石的出境地点、出境目的、出境时间等内容。 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科学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保护措施、保险证明等材料。”第四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批准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单位或个人需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出境。未获批准私自邮寄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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