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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能否作为证据?

2020-09-03 法律服务网 2567

在医疗纠纷中,病历作为证据链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显得尤为重要。而目前随着纸质文件电子化的风潮兴起,电子病历能否在医疗纠纷中发挥其原有的作用呢?

 

【电子病历】

根据国家卫健委所发布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中对于电子病历概念的明确,其指的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通过上述概念可以明确,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的作用一致,电子病历还拥有更完善的书写规范及要求。

 

【电子病历能否作为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电子病历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可以用来作为医疗纠纷证据的。但需要明确的是,电子病历需要查证属实,这种情况就需要使用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具有专业、规范的病历记录要求。《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中对于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有着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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