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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08-03 法律服务网 1767

7月3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31日起施行,此规定所指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规定》遵循依法合规与机制创新相协调、诉讼效率与权利保障相平衡、实体审查与正当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全文共计42条,分四个部分重点规范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准确回应了代表人诉讼中的实践难题,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作用。
《规定》提出要降低维权成本,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加入诉讼。明确了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
《规定》明确提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的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等。代表人的推选采取诉前确定与诉后推选相结合的方式,既方便双方当事人又利于程序的高效开展。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注重代表人诉讼与非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衔接,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进一步提升了诉讼效率,促进证券群体纠纷多元化解。
《规定》在提高代表人诉讼效率的同时,还注重妥善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包括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复议权、退出权和上诉权等。代表人的推选实行一人一票,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投资者认为代表人不适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代表人资格,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对推选出的代表人不满意的有权撤回权利登记并另行起诉;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可以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代表人放弃上诉的,不影响个别投资者提起上诉的权利;代表人决定上诉的,不影响个别投资者放弃上诉的权利。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权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缓解代表人特别授权与投资者诉讼权利之间的张力和冲突。提出权利范围的先行审查,并对代表人选任的监督、调解协议的审查、重要诉讼事项的审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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