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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购房合同,交付的定金能退吗?

2020-07-01 法律服务网 979

由于某种原因,房屋买卖双方未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其中买受方所交纳的定金能否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之规定,并非所有未签订购房合同而交纳的定金都是不予退还的。

 

那么定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一般是指,买受方(即购房者)因个人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地点去签订购房合同。上述情形就是买受方违约,定金是不予退还的。

 

由于商品房购买合同不是仅由一方确定,必须签订双方达成一致,也就是说交易双方权利对等,那么若买卖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则既不能归责于买受方,也不能归责于出卖方。根据上述规定,在此情形下卖方应全数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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