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继子女继承权该如何认定?

继子女继承权该如何认定?

2020-06-19 法律服务网 1303

咨询人刘女士的父亲离婚后与他人再婚,其现任妻子带来了三个继子女,三名继子女经济独立,自其母亲与刘女士父亲结婚后从未照顾过该两口,刘女士想问对于其父亲身后的遗产,三名继子女是否存有继承权?

【律师说法】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规定,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该问题的重心就在于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该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之规定,只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是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才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根据刘女士的说法,三名继子女经济独立,从未对刘女士父亲及其母亲提供过经济来源或扶助,那么三人不应认定为具有扶养义务的继子女,因此不享有刘女士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