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何处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何处罚?

2020-03-26 法律服务网 859

“N号房”事件是近期发生在韩国恶性集体性犯罪,以“博士”为主谋的犯罪团伙以诈骗手法取得受害者的个人信息,之后通过威迫利诱等方式逼迫受害者成为“性奴”,并拍摄淫秽视频,供成千上万会员付费在线观看。此案受害者人数超过了70人并且其中还有未成年女性而在韩国引发轩然大波,已经有超过一百万网民在青瓦台网站请愿,要求公布主犯以及聊天群26万名会员的身份。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那么,在我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将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

(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

(2)复制淫秽物品。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

(3)出版淫秽物品。这里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

(4)贩卖淫秽物品。这里的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

(5)传播淫秽物品。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客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这里的淫秽物品,根据刑法第367条的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