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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人费”是否受法律保护?

2020-03-20 法律服务网 1524

丁先生的儿子因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羁押,心急如焚的丁先生花了两万元请人想办法“捞人”。第三人自称有亲戚在派出所,只要丁先生“意思意思”就可以将其儿子释放。同时双方约定,人没捞出来,全额退还两万元。现第三人并未将事办妥,丁先生要求其退款,第三人拒绝。现丁先生上诉至法院,这笔“捞人费”可以退还吗?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之规定,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进行收缴,不予返还。

且丁先生给予第三人两万元作为撤销其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经费,该行为是以非法手段干扰国家司法活动的进展,并以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结果作为给付的报酬条件,该约定无视司法制度的严肃权威、无视法律的公平正义。

因此丁先生给予第三人的款项应认定为不法给付,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给付行为,该“捞人费”无法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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