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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涨价吃不起?哄抬物价有处罚

2020-01-10 法律服务网 1732

前言】早前非洲猪瘟疫情的发生,造成大量生猪的死亡,猪肉生产供不应求,市场失调,猪肉价格节节攀升,涨价惊动国务院。对于稳定物价,国务院也出提出了一些切实有力的措施,国务院从各个方面恢复生猪生产,使市场尽快回到平衡状态。

商务部:全力保障节日期间肉类市场的供应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9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说,随着春节的临近,肉类消费逐步进入旺季,为了切实增加节日期间的市场供应,商务部9日起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第6批投放中央储备冻猪肉2万吨的工作。

 高峰透露说,各地也加大了地方储备肉投放力度。根据初步了解,目前有20个地方已经或者正在投放地方储备猪肉9万多吨。春节前还有一些地区将陆续安排投放地方储备。此外,商务部还将于近日会同财政部向青海、宁夏、西藏、新疆、甘肃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定向投放中央储备的冻牛羊肉。

哄抬物价将面临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结语】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生猪及猪肉保供稳价工作,持续加大对生猪和猪肉市场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密切关注市场供应及市场价格运行情况,有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市民可拨打“12315”价格举报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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