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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如何正确维权?

2019-12-30 法律服务网 1262

近年来发生在各地的“医闹”事件屡禁不止,近日发生在北京民航总医院的暴力伤医事件更是令人震惊,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法治社会要依法办事,医患纠纷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无法避免却又必须冷静面对的问题,发生医疗纠纷后,病人及家属该如何正确的维权呢?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

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发生医疗纠纷后,病人及家属该如何正确的维权呢?

首先我们应当要求医院方将患者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进行复印;将一些不能复印的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进行封存。一旦确定医疗事故后依法维权。

三种解决途径:

1、与医方协商解决。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在举证责任、归责标准、赔偿范围上均有不同,患方应慎重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医疗纠纷赔偿应当如何计算?

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后续因伤致残的,还可以要求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如果患者已经死亡,还可以请求精神抚恤金、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的赔偿。

律师提醒:发生疑似医疗事故,保持理智切勿无理取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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