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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结婚 法院怎么判?

2019-12-18 法律服务网 1387

【基本案情】2003年4月,原告李某与第三人丁某相识,并在萍乡市某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妻子丁某离家出走,原告李某到丁某老家寻找,才得知妻子丁某真实姓名是王某,王某是借用了丁某的户口信息办理的身份证,而真正的丁某已于2008年办理了二代身份证,与台湾籍林某登记结婚。

原告李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湖南省洞口县法院起诉要求和丁某离婚,洞口县法院以原告李某与丁某的结婚证是王某冒用丁某身份取得,结婚登记存在瑕疵应提起行政诉讼为由,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起诉。原告李某遂向湘东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萍乡市某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被告萍乡市某民政局对李某与丁某作出的婚姻登记。

【法院审理】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及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本案中,原告李某和丁某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仅提供双方身份证和原告李某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登记材料不全,在此情况下被告就为原告李某及丁某颁发了结婚证,存在审查不严的情形,且已查明,原告李某与丁某的结婚证系王某借用丁某的身份取得,该登记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故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对该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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