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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以为“老赖”只会限制消费?恐怕远远不止!

2019-12-13 法律服务网 1156

【事件经过】

浙江永嘉县男子谢某在案件执行期间拒不履行判决,也不报告财产情况,甚至为了躲避法院强制执行而使用其小舅子的银行卡存取50余万元,由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日前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说法】

许多“老赖”以为只要自己将财产的隐藏措施做得好,然后以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理由搪塞法院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殊不知这种行为除了会被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外,还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严重的甚至可像谢某一样被判处有期徒刑。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其中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案例当中谢某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为了躲避法院执行,使用其小舅子的卡存取属于谢某本人的50余万元,且均未用于偿还债务,因此法院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是合理合法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其他罪名的认定】

此罪名由于涉及的情形较多,在某些案例中可能十分复杂,因此下面我们来看看该罪与其他罪名的认定情形。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首先,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其次,妨害公务罪的方法必须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要求用这种方法。但是,往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往往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到现场强制执行判决、裁定时(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迁时),当事人用对执行人员实施暴力的方法阻碍执行,这既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务的特征,通常认为,对执行人员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碍执行判决、裁定,因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恰当。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当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其暴力程度应以造成轻伤害为限度,如果行为人在抗拒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甚至杀害的,则应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提出申诉的界限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诉的权利。有些当事人在提出申诉时不冷静,可能会对有关执行机关的人员发生顶撞,只要他未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就不能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如果是因为原判决失当或者当事人客观上确有困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不能对当事人定罪,而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作适当改变。如果由于执行人员执行手续不完备,态度蛮横粗暴等工作错误而导致当事人抵制执行判决、裁定的,也不宜对当事人定罪。而应在纠正执行人员工作错误的基础上再执行判决、裁定,对于行为人只是消极地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抗拒执行情节轻微的,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而应先行教育,进而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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