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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废机油非法处置被判刑!

2019-12-13 法律服务网 2939

【事件经过】

2016年至2019年间,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驾驶其轻型货车前往机动车修理厂收购维修车辆后所存留的废弃机油,非法处置后出售外地赚取差价。目前张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驾驶轻型箱式货车前往机动车修理厂收购维修车辆所存留的废机油,并运回租住的仓库内存放。在收购及存放过程中,张某通过过滤杂质、静置沉淀、抽除水分杂质、加水搅拌增重等方式非法处置废机油共计285.01吨,并不定期将废机油运至其他地方销售。

张某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物品经营活动,非法收集、处置废机油100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结语】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需要持有经营许可证,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牟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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