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7 法律服务网 3350
吃穿住行乃民生关注之事。关于吃,想必很多人购买食品关心的就是食品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会不会对身体产生负面影响,查看食品的出厂日期和保质期是最关键的一环。但是有些商家为了盈利,修改出厂日期进行再次销售即将过期或已经过期的食品。无论是新开的商家还是老字号都可能存在这种现象,一次食品质量问题都可能引发群众对于商家企业的信任危机问题。面对篡改生产日期再次销售危害公众身体安全的行为,是国家相关机构重点打击的行为,也是人民群众希望严惩的行为,那么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规?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呢?
食品包装生产日期需要标注的法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篡改生厂日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一次篡改生厂日期的食品再次销售造成公众身体损伤问题,引发的不止是民众的恐慌,更是商家企业自身的商业信誉。“人无诚而不言;人无信而不立”,商家企业的诚信经营问题可别败在篡改生厂日期的食品再次销售的问题上。同时,对于篡改生厂日期的食品再次销售加大严惩力度,维护民生安全。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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