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2 法律服务网 4847
人们总说:借出钱容易,收回钱难。借钱的时候是出借人请求你,还钱的时候却是你请求他,催告他,并且可能催了也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这个时候协商已经到达了“僵局”,就需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提及司法维权部分人可能会想到是否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对方支付呢?那么,首先就需要了解支付令的意思,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支付令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同时又具有限期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效力,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形都可以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
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支付令是一督促程序,是对案件当事人的保护,避免诉讼过程中的费时费力,还有利于债务债权人的实现,同时也降低了法院审判的成本。申请支付令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借款纠纷能否申请支付令,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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