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4 法律服务网 3496
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消费水平也是日益提高,花呗、借呗、白条……等出现,也引发人们超前消费。对于消费水平高的人群而言,可能还会存在向银行或者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以满足日常生活之需。而作为夫妻而言,即使是以一个人的名义借款,只要能够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借贷的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般会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名义去借款,另一方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的共同支出,出借方是否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去还款呢?是否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呢?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名义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名义借款,主要看借款的那一方有没有代理权,另一方是否有委托借款方全权办理以及出借方是否有正当理由相信借款人有代理权。如果借款的一方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并继续以夫妻名义借款,出借方如果有理由相信借款方有代理权,那么此代理行为有效。反之,因出借方因为审核不严,未有正当理由相信借款人,继续借款的,另一方可主张不是共同债务,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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