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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能单方面擅自调整员工工作场地

2018-12-04 法律服务网 2258

由于工作之需或公司地址的搬迁,公司员工面临着工作场地的变迁,用人单位会发通知告知员工,一时间公司内部可能众说纷纭,有期待的,自然也会有所抗拒的。工作地址的变迁对员工会产生一些影响,例如上下班的耗时长,交通不便……等。用人单位可能存在不和劳动者协商,擅自调整,并告知劳动者要么自行离职公司不负责,要么去新的地方工作的现象,劳动者由于工作场地的变迁陷入进退两难之境,但是用人单位真的可以单方擅自调整劳动者工作场地吗?

用人单位是否能单方面擅自调整员工工作场地

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场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若因生产经营之需,要调整内部员工的工作场地,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理应与员工协商,协商一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果,双方意见不一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是双向选择的,但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不可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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